第二百九十三章 财政制度初建议 (第2/2页)
清前期田赋以征银为主,也征收一定的米、麦、豆、草等实物。田赋收数,顺治十八年为银2157万余两、粮648万石;康熙二十四年为银2445万两、粮433万石;雍正二年为银2636万余两、粮473万石;乾隆、嘉庆、道光时期,因丁银并入田赋,征额合计地丁增至3000万两上下,粮数连漕粮在内共800余万石。
清前期盐课收数,顺治初约征56万余两。以后全国统一,增引加课,到嘉、道时,连正、杂都在内额征银750万余两。但实征不到此数,乾隆以后各朝每年实征盐课银大约只有500多万两。其时国家有事,如遇庆典及用兵等,每每要盐商出银“报效”,多或数百万两,少亦有数十万两,而政府就常以减免盐课作为回报。
关税在清初不十分受重视,康熙时年征额不过100多万两。雍、乾以后,考核渐严,各关不但报解“正额”,而且报解“盈余”,亦定以额数。又定收入比较之法,初为与上年比较,乾隆四十二年改为“三年比较”,即以当年收数与前三年收数最多的年份比较,若有短绌,由关员赔补。乾隆以后,每年解部关税户关为400余万两,多时达到500余万两,工关为40万两上下。各关巧立名目溢额私征不报部者不在其内。
清代的杂赋主要有官房地租、芦课、渔课、茶课、矿课、契税、落地税、牙税、当税等项。
清前期杂赋税目不少,但大都所征无多。乾隆以后,杂赋税课报解户部者每年总共100多万两。
清代自康熙初为平定三藩筹饷而大开捐例,历朝沿行。乾隆以后更有了常捐,捐输乃成为国家财政不可缺少的经常入款。乾隆时期,每年常例捐银约为300万两。嘉、道时期,据记载,自嘉庆五年至道光四年,江苏藩库共收捐监银376万两,安徽收174万两,合计各省总数,在5000万两以上。因事特开之捐收银更多,如乾隆时的豫工、川运两次捐例每次收银都在1000万两以上;嘉庆时的川楚事例收银3000余万两,衡工例收银1120万两;其他如工赈、土方、续增土方、豫东诸例,收银也都有数百万两。
捐纳之外,清代还常有盐商、洋商、广东十三行商人等富商巨贾的遇事“报效”,以乾隆时为最多,军需、河工、庆典皆有之,多的达银数百万两。这也是当时政府为应付额外开支而采取的一种筹款方式。
姬发把自己所有能够想到的东西都写到了白纸上,至于满清的财政支出,姬发也知道,不过他并没有写上去,毕竟有一些东西在目前并不是很需要的。
比如驿站经费,清代为传递文书,由京师至各省乃至边地交通要道设置有驿、站、台、塘、铺等机构,负责供应传递文书的官员和兵役中途食宿及夫马车船之需。驿站经费包括夫役工食、买补牛马价银、车船费、驿舍租银以及过往官员兵役人等的廪给口粮等项,均于田赋内编征,每年约计200万两,由兵部、户部会核具题奏销。
除了驿站经费之外,还有工程费,包括用于坛庙、城垣、府第、公廨、仓廒、营房等等的营造和修缮支出,但最多者为河工支出。河工主要为黄河及运河的修治,也包括南北其他河流的疏浚治理。清代于各河事务设河道总督总理,下设管河道及管河同知、通判、州同、州判等官分理。河工费有经常费和临时费两种。经常费用于“岁修”和“抢修”,有规定数额,一般不允许超支。
除了工程费之外,还有采办和织造费也是清政府的经制岁出项目。采办的物品主要有颜料、牛筋、黄蜡、白蜡、桐油、纸张及茶、木、铜、铁、铅、布、丝、麻等,各依土宜在各省采买,于正项钱粮内支销。乾隆时此项开支,每年约为银12万余两。织造经费用于江宁、苏州、杭州三织造处供办御用和官用的绸缎、绫罗、布疋及祭帛、诰轴等物。乾隆初,三织造处共有织机1800余张,机匠5500余名,其他匠役1500名,每年支销工价、水脚、机匠口粮等项银10余万两。
采办和织造经费不完全是国用开支,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为皇室内用开支的。前述行政、工程等费中,也有些属皇室用费。不过,在清前期,内廷用费从国库开支的尚属有限,大部分还是在内务府收入中解决,与同、光时期的情况不同。当时的内务府用费也较节俭,乾隆时的岁支仅约为银60万两。
最后就是保息及救荒支出,此为社会救济支出,时称“赏恤”。清代的社会救济分为两类,一类称“保息之政”,另一类称“救荒之政”。
保息经费是各地方的经常性支出,大都有一定的数额或规定标准。动用款项一般也是固定的,或在正项钱粮内动支,或于生息款(发官款交商生息)内解决,也有的来自于士民捐助。
清前期,救荒是国家一项大的支出,几乎年年都有,往往动辄花费白银数十万两乃至数百万两。
在财用充裕的情况下,康、雍、乾三朝曾一再实行钱粮蠲免。康熙一朝各种项目的大小蠲免总计不下500余次,所免总数超过一亿两千万两。特别是从二十五年起,几乎每年都对一省或数省“普免”,即免征全部额赋。从三十一年起,逐省蠲免起运漕粮一年。从五十年起,三年之内轮免各省钱粮一周,计共免“天下地丁粮赋新旧三千八百余万”。乾隆朝的蠲免规模更超过康熙时。乾隆六十年间,计共普免全国钱粮四次(十年、三十五年、四十二年、五十五年)、漕粮三次(三十一年、四十五年、六十年),每次分数年轮完,还普免过官田租和各省积欠。其他个别省份、地区、个别项目的蠲免和豁除旧欠数不胜数,蠲免的总数超过一点五亿两。有些蠲免且形成为定例,如“每谒两陵及他典礼,跸路所经,减额赋十之三,以为恩例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