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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

  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 (第2/2页)
  
  像是,1、法自君出,君主独断。
  
 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,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,使皇帝成为集立法、行政、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。
  
  据史籍记载,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,自称为始皇帝,改“命”为“制”,改“令”为诏,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。
  
  同时,他“昼断狱”,“夜理书”,把行政、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。
  
  因此,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,是秦朝立法、司法的首要原则。
  
  2、以法为本,严刑峻罚。
  
  “法治”和“重刑”是法家的基本主张。
  
  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,秦始皇执政以后,把法律、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。
  
  长期的法治使法律、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。
  
  在推崇“以法为本”的同时,秦统治者也把“重刑”原则推向极端,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。
  
  大历史上看,秦朝刑罚种类繁多,行刑方法之残酷,为其他各朝所莫及。
  
  “法治”,“重刑”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。
  
  3、治道运行,皆有法式。
  
  为实行“法治”,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,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,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。
  
  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,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、民事、经济、行政、诉讼等各大类,内容涉及军事、外交、皇室警卫、社会治安、商业、金融、手工业、农田水利、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。
  
  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。
  
  4、法令由一统,民以吏为师。
  
  为了使法律、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、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,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、知法,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,民众学习法律则应“以吏为师”。
  
  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。
  
  ………………
  
  秦国在简公七年(公元前408年),颁布“初租禾”的法令,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。
  
  随后,在献公(公元前384年~前362年在位)时又颁布“止从死”的法令,禁止用奴隶殉葬。
  
  孝公时,商鞅变法,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。
  
  昭襄王时,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。
  
  秦王赢政即位后,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,随着封建经济、政治的发展,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。
  
  所以,在统一六国前夕,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,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。
  
  秦朝建立后,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。
  
  像是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,其中的《秦律十八种》、《秦律杂抄》、《法律答问》、《封诊式》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。
  
  云梦秦简共1155枚,内容极其丰富。
  
  法律令文书有《秦律十八种》:《田律》、《厩苑律》、《仓律》、《金布律》。
  
  《关市》、《工律》、《工人程》、《均工》、《徭律》、《司空》。
  
  《军爵律》、《置吏律》、《效》、《传食律》、《行书》、《内史杂》。
  
  《尉杂》、《属邦》;此外还有《效律》,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,其中有的已收录在《秦律十八种》中。
  
  《秦律杂抄》包括《除吏律》、《游士律》、《除弟子律》、《中劳律》、《藏律》。
  
  《公车司马猎律》、《牛羊课》、《傅律》、《屯表律》、《捕盗律》、《戍律》共11种律文的摘录。
  
  《法律答问》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、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。
  
  《封诊式》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、勘验、审讯、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。
  
  秦朝的法律形式,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,主要有以下几种:
  
  1、律:商鞅改法为律。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。
  
  2、令(制、诏):秦始皇曾宣布:“命为制,令为诏。”
  
  当时命、制、令、诏,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,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。
  
  3、式:“式”作为一种法律形式,最早出现于秦,如上述《封诊式》,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“治狱”的要求。
  
  4、法律答问:《法律答问》对秦律的某些条文、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。这对正确运用法律,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,具有重要作用。
  
  5、廷行事:是司法审判的成例。《法律答问》中多次提到“廷行事”,这说明《廷行事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。
  
  此外还有“程”、“课”等法律形式。
  
 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:
  
  (1)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。
  
  男六尺五寸,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,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,否则不负刑事责任。
  
  (2)区分有无犯罪意识。
  
  有无犯罪意识,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。
  
  (3)区分故意(“端”)与过失(“非端”)。
  
  秦律中故意称“端”,过失为“不端”。
  
  (4)并合论罪。
  
  所谓并合论罪,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,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。
  
  (5)共犯加重。
  
  共犯,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。
  
  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,故处刑较重。
  
  (6)自首减刑。
  
  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。
  
  (7)诬告反坐。
  
  诬告,秦律称“诬人”。诬告罪的成立,必须是“端告”,即故意捏造事实,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,使无罪者入于罪,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。
  
  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,这就是诬告反坐。
  
  ……
  
  ……
  
  ……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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